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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来源:天津发改委 浏览数:1103
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11月8日。在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委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委将交由项目所属区进行核实,逾期将不再受理。对于提供虚假项目建设信息的,一经核实,直接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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