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可再生能源总体税负过重 应加强税收优惠

   2009-03-04 搜狐财经2863

  两税合一之前,国家对外资投资参股的风电企业,实施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年后可申请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两税合一后,这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明,实施细则也未出台,给企业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建议尽快推出新的关于外资投资参股的风电企业所得税征缴实施细则,确保实际所得税税赋不高于两税合一之前。

  此外,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企业可循可再生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向发达国家企业出售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CDM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双赢”的创新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与技术,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减排指标,实现转移支付,有效地减少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目前,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发注册总量已超过印度,占全球的31%,居世界第一位。出售CER,已成为我国风电企业收入来源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风电企业投资回报率不高的困局。 但是,我国财税部门对于风电等减排企业向发达国家出售CER的收入所得,实施同等的所得税税率。鉴于这一收入来源的独特性及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重要性,建议免征该专项收入的所得税。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表明中国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通过鼓励开展CDM活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另一方面,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积极利用CDM机制,提高总体投资回报率,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上述建议,不仅适用于风电企业,还适用于水电、太阳能发电、煤层气发电、工业废热回收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产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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