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05 财政部7775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填报产业化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一、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   技术研发情况

  1.产品技术来源和路线

  2.研发队伍和技术水平

  3.科研成果和专利情况

  4.产品检测认证情况

  三、产品生产情况

  1.生产设备、条件和产能

  2.主要零部件供应企业和供应数量 

  3.承担的国家特许权、重大专项等项目情况

  四、市场销售情况

  1.近3年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对象和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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