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9-02-27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460


    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主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实施细则在报市节能减排办综合平衡和审定后,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同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六、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汇总。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减排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七、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三)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四)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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