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2014-05-21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4894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发电机组未经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得进入商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未按山东能源监管办年度并网安评计划完成并网安评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予以通报,并限期完成并网安评。在此期间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发电企业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通知调度机构予以解网。
  第三十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在中介机构查评过程中或查评结束后,向被查评企业发放《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意见反馈表》,征求企业对中介机构查评工作的意见。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并网安全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山东能源监管办投诉或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及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相关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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