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2014-05-05 4832


    第十条(结果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5月、11月底前对年度新增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抄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列入目录的项目从下一个季度开始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地区奖励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和后评价(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制定),对未通过检查评价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
    (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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