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2011-10-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4698

  第九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其中:项目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指标,项目建设实际占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第十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除外)。
  第十一条 当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或机组组合与上表所列标准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各风电项目建成后需再增加装机容量低于200MW的,不再另行增加生产区和生活区用地面积;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及附属建筑(生产区、生活区)只在一处规划建设,其他同类设施的建设指标相应减少。
  第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电池板列阵之间的土地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用为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特殊技术条件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用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 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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