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08-11 内蒙古发改委3420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开展风电前期工作的项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程序有序开展下一步工作。对于已经获得核准的风电项目,超过核准有效期主体工程仍未开工建设,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再延期,并记入企业档案

  第二十四条  风电场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已并网的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并自开工时间起两年内,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发权或核准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同意,风电项目不得擅自进行转让、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变更等,一经查实,自转让时间起两年内,暂停对违规受让双方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议标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项目发生违约,项目单位除承担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外, 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的招、议标 。

  第二十七条  在风电场发生火灾、风机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等事故的,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超过7天未以任何方式报告情况,将记入企业档案,参照违规建设项目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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