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2014-03-14 国家能源局2645

   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
  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根据商定意见,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提出时限要求。
  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确、全面记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
  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进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产),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时间、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
  (二)该新建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三)与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向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三章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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