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2009-01-21 国家发改委5389

第十三条 [收购计算]电网企业负责对其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计算、统计,省级电网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章     发电企业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发电配额指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技术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注重节约用地。满足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发电企业应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计、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建设发电。未经原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

第十七条 [施工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发电计量]发电企业应该安装合格的发电计量系统,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装机容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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